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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开展宗教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民宗局 发布时间:2017-07-04 字体:[ ]

关于2017年开展宗教界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江海联动示范区社会管理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动普法工作、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素质,根据我局年度工作要点和法治宣传教育安排,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今年7月在全市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以下简称“学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在全市宗教界继续深入开展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全面理解和把握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深刻意义,积极引导宗教界充分认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爱国守法,加强宗教思想建设,倡导宗教和谐理念,担当服务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宗教正能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学习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认真学习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丰富内涵,深刻领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关心爱护和殷切希望,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和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上来。

(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相融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宗教的引领作用,指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深入挖掘和阐释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通的内容,坚守中道、正信正行、抵制极端、反对暴力、倡导和谐,坚定不移走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

(三)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开展宪法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切实提高其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不参与非法聚集、不参与非法信访,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既做好教徒又做好公民,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四)推动学习教育与重点工作有机结合。继续深化《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学习教育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重点工作相结合,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融入日常工作中。一是把“学习月”活动与违规乱建寺庙专项管理工作相结合;二是把“学习月”活动与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创建工作相结合;三是把“学习月”活动与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相结合;四是把“学习月”活动与“七五”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

三、活动举措

(一)加大宗教教职人员培训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宗教团体加大办班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骨干的培训,务求培训取得实际效果。各县(市)区民宗局要指导本级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政策法规培训班,对经过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全覆盖培训。

(二)发挥宗教场所的阵地作用。宗教场所是“学习月”活动的前沿阵地,也是“学习月”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活动期间,全市各宗教场所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学习主题,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设置展板、举办讲座、开展讲经讲道等多种形式,以宗教的语言向广大信教群众宣传党的宗教政策法规,使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把“学习月”活动推向高潮。

(三)发挥教职人员的主导作用。“学习月”活动中,广大宗教教职人员要充分发挥自身影响面广的优势,针对信教群众文化层次不高和对宗教政策法规了解程度不深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富有针对性的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为信教群众了解掌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政策法规提供良好的机遇与平台。教职人员在自身学法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联络员、组织员、宣讲员、辅导员的作用,妥善安排时间,辅导本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宗教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学习宗教政策法规,使他们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深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聘请法律顾问制。各地民宗部门要推动形成普法常态工作机制,进一步丰富“千名律师进场所”内涵,拓展宗教法律服务工作站功能,推动落实与律师事务所结对共建工作,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要聘请律师担任宗教活动场法律顾问,签订协议,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咨询、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化解工作,不断加强日常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全面推进全市宗教领域普法常态化。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指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制定活动方案,方案要符合各教实际,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接地气。要开展调研检查,深入宗教团体,走进宗教活动场所,及时发现先进典型,精准查找存在问题,推进“学习月”活动深入开展。市局门户网站将及时发布各地的“学习月”活动信息,为各地交流经验、互促共进提供平台。

(二)精心组织实施。持续开展宗教界“学习月”活动,是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载体,对于有效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正常秩序、促进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克服懈怠心理,避免走过场,把“学习月”活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抓,确保活动有效推进。

(三)注重学习效果。支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探索建立普法联络员、宣传员队伍,用信教群众听得懂、易于接受的方式宣讲宗教政策法规,把法治精神融入到讲经讲道活动中去。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宪法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我国宗教中国化的理念融入到规章制度中,充分发挥教规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的作用。通过“学习月”活动,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使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教务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真正实行民主办教;使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切实得到巩固和加强,完善规章制度和改进工作作风,团结引导广大信教群众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作出积极贡献。

各地请于8月上旬将“学习月”活动总结、有关图片或视频,报送市民宗局办公室(法规处)。联系人:刘海鹏,联系电话:51015888,传真:51015883。


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