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善党的集体领导,规范党组议事工作,提高党组决策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3、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4、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二、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中央、省、市重要文件、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机关及市级民族宗教团体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研究确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根据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机关人员的培养、交流,考核、任免、奖惩、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决定其他与本局有关的人事安排方案等。
4、讨论研究市各宗教团体、少数民族联谊会的换届及安排方案,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考察、推荐工作。
5、讨论研究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
6、研究部署民族宗教界人士的思想工作、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7、研究有关大宗经费的开支。
8、需要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准备
1、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在听取其他党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未列入会议议题的内容,一般不予讨论,不搞临时动议。
3、需经党组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会前应由机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提出方案,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的可供比较的方案。
4、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会2天前1-2天通知到每位党组成员,让与会人员有充分酝酿与思考的时间。会前,书记与党组成员要就有关议题进行沟通、商量,涉及干部问题,应按规定要求,组织民主推荐,认真进行考察、考核。
四、议事决策
1、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
2、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向书记请假,请假人对会议讨论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党组会议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通过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形成共识。
4、党组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5、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决定干部任免和民族宗教界人士政治安排,应逐个表决。
6、党组会议应确定专人记录。会后要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
7、如遇突发性、紧急性重大事情,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五、议事纪律
1、党组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不允许对发表不同意见的同志进行压制。
2、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上各成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及干部的任免,除分工找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3、党组会议议题,凡涉及到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应在书记许可下自觉回避。
六、决议的执行和督查
1、党组会对重大问题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时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对形成的决议要无条件执行,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2、党组决定的事项,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由党组成员按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重要工作的承办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的党组成员审阅后,向党组书记作出报告。
3、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