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研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及省、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以及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等方面重要事项;
2、班子建设和局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市民宗局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全市范围内重大民族宗教事务;
5、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确定或年度重要专项计划的制定、调整;
6、涉及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领导班子成员内部分工与调整(局务会议决定);
8、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委、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指导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指导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9、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10、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由市民宗局负责的基础设施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2、市民宗局大宗办公设备、物品的采购;3、其他属于重大项目的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市民宗局年度预算的编制、调整以及决算;2、单项资金开支:一次性开支1万元及以上费用、会议费用、学习和培训费用支出;3、各类省拨专项工作经费、民族宗教团体办公经费补助及有关慰问经费等的使用与管理;4、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党组书记、局长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科级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处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处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3、机关经费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大额资金支出由局党组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实施。
4、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统一进行采购。
三、“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一)局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处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和表态、主要分歧意见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进行记录。记录本一年一本,实行专本专用,应当存档备查。会议文件及讨论和表决情况主要内容包括: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特邀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2、决策事项及主要议题;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5、主要分歧意见;6、会议结论性意见;7、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三)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局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部门拒绝拨款报帐。
(四)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组织相关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三重一大”所规定的事项的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党组会汇报,必要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