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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启东依托委托行政执法探索基层宗教治理新路径

来源: 启东民宗局 发布时间:2023-11-15 字体:[ ]

近日,启东市把宗教事务执法委托部分区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的工作范畴,明确委托执法机构、主体、权限、方式、程序、责任,统筹执法力量,主动探索基层宗教治理新路径,推动基层提升宗教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一、委托执法机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该市民宗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明确委托民宗执法事项,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执法职权。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根据民宗工作实际,选取5个乡镇为受委托单位。受委托乡镇要健全民宗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兼职民宗行政执法人员,并明确1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负责人。受委托乡镇选配的民宗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培训合格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执法职权。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三、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民宗执法人员提请以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执法方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受委托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时限不宜超过2年,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启东市人民政府和南通市民放宗教事务局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办理民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样式的通知》《关于转发〈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和通民宗〔2020〕35号文件(三项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规定的文书。

六、委托执法责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受委托乡镇的民宗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民宗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且情节严重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可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