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处室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二)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监察室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