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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程序规定(试行)》的说明

来源: 江苏省民宗委 发布时间:2021-11-18 字体:[ ]

关于对《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程序规定(试行)》的说明

一、制订的必要性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困扰宗教界多年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得以通过立法方式解决。

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于2019年1月5日发布《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2019年1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这些文件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变更与注销等事项设定了办理条件、办理程序,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提供了章程示范文本等。

为使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有必要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细化各个环节的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过程中宗教团体、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不同主体的工作要求。

二、制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三、制定过程

2020年4月10日,中央统战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专项工作的通知》(厅字〔2020〕15号)。2020年5月14日,省民宗委、省民政厅联合召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专项工作会商会,启动制定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程序规定,2020年6月形成初稿,名称为《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规范指引(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并下发全省各设区市民宗局、民政局征求修改意见。2020年7月27日,根据各地反馈的修改意见对草案文本进行修改,形成了《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规范指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分别向省民宗委、省民政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征求意见。汇总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2020年8月省民宗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原则通过,并明确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作进一步完善。

为使该程序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省民宗委、省民政厅选取南京、无锡作为试点城市,分别在两地各选取1家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法人登记试点工作。2020年9月7日、9月16日,省民宗委、省民政厅分别在南京、无锡两地召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现场推进会,围绕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商,对程序指引涉及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形成《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程序规定(试行草案)》。

2020年11月,试点单位相继完成登记。省民宗委提请委法律顾问对《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程序规定(试行草案)》进行审查,并与省民政厅就部分条款再次进行研商,综合各方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签发。

四、主要制度

《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分为总则、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事项变更、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相关要求、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七条,附有《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申请表》《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申请表》《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申请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公章和财务凭证收交登记表》《宗教活动场所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宗教活动场所监事备案表》等6个表格样式。

(一)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

重申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

细化了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程序。一是明确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前,应当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二是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尽量减少申请人“跑腿”次数,规定县级民宗部门与民政部门审查、发证步骤,要通过部门联动方式实现办件材料与结果的传递,从而达到“一窗受理,一窗拿证”的要求。三是设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的相关义务,如凭法人登记证书刻制印章、开具银行账户,印章式样报县级民宗部门、民政部门备案等。

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程序性材料要求。一是将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明确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明确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需要登载的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方便民政部门制证。二是制作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申请表》样式,规定了相应栏目的填写要求。

(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事项变更

列举了需要进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的具体情形,规定了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在此过程中需要填写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申请表》制作了样表,规定了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制作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应当载明的内容等。

明确了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程序,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移送材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证书制作等程序。

(三)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

结合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的程序,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的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应当申请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的具体情形、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注销过程中,设置了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向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征求意见、在宗教活动场所和当地媒体进行注销登记公示、开展财产清算、收回公章和财务凭证等程序。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

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程序规定(试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