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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应提交有关消防证明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08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公安局:
    为了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应提交的有关消防证明规定如下。
    1.宗教活动场所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2.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场所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建筑,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场所房屋消防备案证明材料。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