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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277/2023-00070 分类: 民族、宗教\民族事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宗委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5-12 发布日期: 2023-02-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和相关测评指标(试行)的通知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和相关测评指标(试行)的通知
来源: 江苏省民宗委 发布时间:2023-02-02 16:05 累计次数: 字体:[ ]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

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和相关测评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宗局:

《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测评指标(试行),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和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江苏省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精神,参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主要向基层倾斜,命名范围暂不包括设区市和厅级单位。

第三条?省民宗委负责制定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报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同意后,开展评审命名工作。

第四条 省民宗委每年命名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并按照有关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单位开展初验,经设区市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省民宗委申报。省直机关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初验审核后向省民宗委申报。

第五条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提交《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和初验报告。

第六条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

第七条示范区示范单位按以下流程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三)组织力量开展调研检查和实地考察。

(四)通过综合评审的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经省民宗委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予以命名,印发命名决定,公布年度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授予牌匾,并报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八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为3年。命名3年期满的,需重新申报。

第九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是推荐参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被省政府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的单位,5年评选周期内不重复命名为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第十一条省民宗委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或者委托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对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回访,加强日常指导,巩固提升示范水平。

第十二条省民宗委定期组织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开展“互观互检”活动。

第十三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问题,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的,或者出现其他被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况,应撤销其命名。

第十四条 凡需要撤销命名的,由省民宗委执行,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撤销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民宗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

关于对《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