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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来源: 江苏省民宗委 发布时间:2023-02-02 字体:[ ]

现将我委发布的《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从2012年起,迄今已命名9批,我省共有39家单位被命名,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2020年3月27日,国家民委制定印发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该文件规范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并明确要求各省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我省民族团结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未纳入省创建示范项目目录,所以一直未能组织实施。

2021年8月27日至28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和推动全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着力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打造创建工作“升级版”,经请示省创建达标表彰评比协调小组同意,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已纳入省创建示范项目目录。因此,制定《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对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很有必要。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9﹞29号,2019年7月18日起施行)。

2.《江苏省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规范》(苏创组发﹝2019﹞1号,2019年11月25起施行)。

3.《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2020年3月27日起施行)。

三、制定过程

2022年,我委将开展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工作列为年度工作任务,民族一处承担《办法》调研起草工作。在委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根据我省近年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参照国家民委、山东省、四川省等有关单位做法,起草了《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别书面印发13个设区市民宗局以及省委统战部民族处,我委办公室、政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民族二处)等6个处室征求意见,同时在我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请法律顾问审查。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了《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提请委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四、主要特点

命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是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抓手。《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着力提升命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基层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了命名工作。《办法》共16条,明确了命名的范围、责任主体、原则、流程、管理等。

一是明确命名程序。体现分级联创、分级创建的要求,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国家级测评指标要求。

二是理顺模范和示范的关系。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是我国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示范中的先进。示范的创建和命名是过程,是模范的源头活水,起着蓄水池和后备军的作用。按照《办法》,获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将优先推荐为模范。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为杜绝“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的现象,借鉴文明城市评选方式,《办法》规定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以此激励基层持续深化创建的热情。

四是强化政策保障。为避免“重命名、轻管理”的现象,我们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命名后的管理工作,建立回访抽查制度、互观互检制度、撤销命名制度,通过监督检查等形式“回头看”,巩固和提升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水平。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

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团结进步  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和相关测评指标(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