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277/2020-00834 | 分类: | 民族、宗教\宗教事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省民宗委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工作指南(试行) |
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工作
指南(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举办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场所。
第三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上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1000人及以上的,实行编号建档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编号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进行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
(三)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编号建档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按照“苏民信场字+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五位数字(00001+10000)”规范进行编号建档(如苏州市相城区李庄庙,场所编号为“苏民信场字32050700001”),报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汇总。
(四)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所属县(市、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后,统一汇总报省民宗委。
(五)省民宗委将各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名单纳入数据库统一管理。
(六)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发放省民宗委统一监制的《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证书》(样式见附件1),悬挂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标识牌(样式见附件2)。
对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活动规模较小、地域范围有限的小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可按照地方民风习俗对待,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只填写《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表》(附件3)建档,不进行编号。
第四条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相应开发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等辖区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工作。
第五条 申请编号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填写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表(附件3)和《江苏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号建档申请表》(附件4),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经费来源情况;
(三)民主管理组织情况说明;
(四)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
(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第六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合并、终止或变更编号建档内容的,应按照本指南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到所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经核实情况无误后,对合并或变更编号建档内容的,应先收回旧的编号建档证书,再换发新的编号建档证书;对终止民间信仰活动的场所,收回编号建档证书。
第七条 本指南解释权归省民宗委。
第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实施。